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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猫眼虚假宣传被罚20万
1月20日消息,有媒体报道,猫眼新增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天眼查显示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遭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对此,猫眼回应称,去年年初一次优惠观影活动中,有其中一家合作机构合约到期,但猫眼在宣传页面中没有及时删除,导致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得知用户反馈后,已变更了宣传页面,并进行了严格的排查,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二、虚假宣传怎么追究责任
1、广告主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广告经营者责任。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如果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怎么赔偿
此次猫眼虚假宣传没有对用户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规定表明,商家虚假宣传进行赔偿是应尽的责任。
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商家虚假宣传进行赔偿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同时,当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